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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1:10   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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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 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 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 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5) 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条文说明

6.3.1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用(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本条对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常见的动火作业、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环节的防火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予以禁止。

本条第 3 款、第 5 款、第 9 款为强制性条款。

6.3.2 本条针对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而制定。施工现场发生供用电火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1 因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等原因,致使电气线路在极短时间内产生很大的热量或电火花、电弧,引燃导线绝缘层和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2 现场长时间使用高热灯具,且高热灯具距可燃、易燃物距离过小或室内散热条件太差,烤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造成火灾。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施是指现场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是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供用电火灾的根本手段。

电气线路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不符合要求、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线路长期处于腐蚀或高温环境、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等是导致线路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的主要根源,应予以禁止。

选用节能型灯具,减少电能转化成热能的损耗,既可节约用电,又可减少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常用照明灯具主要有白炽灯、荧光灯、碘钨灯、镝灯(聚光灯)。100W 白炽灯,其灯泡表面温度可达 170℃~216℃, 1000W 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 500℃~800℃。碘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温热辐射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燃。因此,本条对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作出相应规定。

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对现场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的检查,每月应进行一次。

6.3.3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本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款。

施工现场常用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贮装、运输、存储、使用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是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烧爆炸。

氧气瓶内剩余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是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

联调前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调试完成。

② 各连锁控制对象独立系统调试完成,各子系统正常运转。

③ 模拟各主要部位火灾等信号,按照编制的逻辑顺序模拟。

④ 在调试过程中应按照公安部颁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规范》,深入检查各部件和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各种设备系统联接与试运转过程中,应由有关厂家参加协调,进行统一调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详细的统调记录。

⑤ 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分别对各种探测器,集中(区域)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的调试。

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 消音、复位功能;

C 故障报警功能;

D 火灾优先功能;

E 报警记忆功能;

F 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G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⑧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⑨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⑩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1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2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A 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B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D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3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C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D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4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15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配合消火栓、屋顶水箱、送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各个专业进行总体试运转。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填写调试报告。

消防施工在建筑施工中意义重大,消防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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